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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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1月1日
解读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七批《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七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第七批《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随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七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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