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对于真正意义上的误餐补助,即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由于工作性质或距离原因,无法在单位食堂就餐或回家吃饭,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发生的误餐次数发放的误餐费,这部分误餐补助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是因为,此类误餐补助是对员工实际支出的补偿,具有明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工商代理
另一方面,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向员工发放的补贴、津贴,实质上超出了因公误餐的实际需求,或者成为了固定、定期发放的额外收入,那么这部分款项就不能简单视为误餐补助,而应被视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企业应当将这部分收入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依法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绵阳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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